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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二审驳回债权人代位清偿上诉请求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二审驳回债权人代位清偿上诉请求 一、案件基础信息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人为某商品混凝土企业,因与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企业存在货款纠纷且执行无果,主张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我方当事人(房地产企业)代为清偿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求,上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我方作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鹏参与二审庭审。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二审驳回债权人代位清偿上诉请求

一、案件基础信息

 

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人为某商品混凝土企业,因与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企业存在货款纠纷且执行无果,主张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我方当事人(房地产企业)代为清偿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求,上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我方作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鹏参与二审庭审。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一、二审均全面胜诉。

 

二、判决核心数据与案件节点梳理

 

1. 涉案款项

上诉人主张代位清偿金额:货款14091806.47元+对应逾期利息;案涉两份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总价款合计134619361.27元。

 

2. 诉讼费用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3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51元,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三、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张鹏胜诉关键因素

 

(一)精准切入程序要件,从根源否定代位权行使基础

 

1. 紧扣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否定个别清偿诉求

庭审中重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条款,明确原审第三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律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得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个别清偿,全体债权人应当统一通过破产申报程序公平受偿。上诉人坚持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质是试图突破破产规则、获取优先清偿,该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该核心抗辩观点被二审合议庭完全采纳,成为本案胜诉的核心支点。

 

2. 指出上诉人救济途径合法有效

明确上诉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其合法债权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得到处理,并非权利受损,本案代位权诉讼已无诉的利益,进一步弱化上诉人诉讼主张的合理性。

 

(二)围绕实体要件抗辩,论证代位权不满足法定构成条件

 

1. 证明债权不确定、未到期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前提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拥有确定、到期的债权。代理律师提出,我方与原审第三人虽签订施工合同,但双方尚未完成工程最终结算,已付款项、工程量、工程尾款等核心内容均未确认,工程款债权金额、履行期限均无法固定,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同时结合建设工程行业惯例,工程竣工不等于结算完成,结算流程本身具有复杂性,上诉人仅凭工程交付、业主入住推定债权到期,与行业规则及客观事实不符。

 

2. 厘清“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标准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怠于行使债权”特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权利。本案中,因双方未完成结算,债权本身尚不具备通过诉讼、仲裁主张的基础,原审第三人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上诉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反驳上诉人举证逻辑错误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我方未举证则视为未支付工程款”的观点,代理律师清晰阐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对我方享有到期、确定工程款债权,该积极事实的举证责任依法由主张权利的上诉人承担。消极事实无法举证证明,上诉人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认定一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无误。

 

(四)结合第三人庭审意见,形成完整抗辩体系

 

原审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当庭陈述工程仍未完成结算、债权尚不明确,并提出案件应中止或驳回起诉的意见。代理律师结合第三人观点,相互印证案件事实,强化“债权未确定、破产程序优先”的抗辩逻辑,形成完整、闭环的事实与法律论证链条。

 

四、代理律师张鹏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

 

(一)梳理层级化抗辩思路,主次分明直击要害

 

本案采取“程序优先、实体补强”的抗辩策略。将原审第三人进入破产程序、禁止个别清偿作为首要抗辩理由,从程序层面直接否定案件受理基础;再结合代位权实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论证,双重维度否定上诉人诉求。思路逻辑清晰、层级分明,牢牢掌握庭审主动权。

 

(二)熟稔跨领域法律规定,精准适用法条

 

本案同时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代位权)、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大法律领域。律师熟练衔接不同部门法条文,准确援引破产司法解释、代位权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律适用精准无误,抗辩依据权威充分。

 

(三)辨析行业惯例,还原客观事实

 

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结算流程特点,向法庭说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与“工程款最终结算”属于两个独立环节,不能混为一谈,纠正上诉人对行业流程的片面理解,帮助法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让裁判结果更贴合行业实际。

 

(四)二审庭审应对从容,有效驳斥上诉观点

 

针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罗列的多项上诉理由,逐一拆解回应:逐条反驳其对代位权要件、举证责任、“怠于行使债权”的错误解读,指出其上诉逻辑存在根本性瑕疵。面对上诉人的激进主张,始终保持理性抗辩,观点稳定、论据扎实。

 

五、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二审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情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条文交叉适用。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鹏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对破产制度与代位权制度的深度理解,结合建设工程行业交易惯例,从程序规则、实体要件、举证责任、客观事实四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同时紧抓原审第三人进入破产程序这一关键事实,从根源上否定上诉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基础。

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人诉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所有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本次二审代理工作策略得当、论证严谨,圆满完成委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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